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2026年42号文进一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包括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代币发行融资、交易中介服务等,均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境内一律严格禁止,境外单位也不得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相关服务。同时,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若变相履行货币功能,未经批准也被禁止,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在境内原则上同样禁止,仅特定合规场景例外。

监管依据上,代币相关活动的法律支撑以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网络安全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为核心。2017年“9·4公告”首次全面叫停ICO,明确代币发行融资是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要求各类代币融资平台停止相关业务,金融机构不得为其提供账户、清算结算等服务。2021年银发〔2021〕237号文强化交易炒作风险防控,2026年42号文则将稳定币、RWA纳入统一监管,形成“虚拟货币全面禁绝+RWA审慎监管”的分层治理,法律逻辑一脉相承。

法院明确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违背公序良俗,相关民事行为无效,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例如2024年多地判例显示,当事人因虚拟货币交易或委托炒币产生损失,法院均以监管规定为由驳回返还诉求,不支持相关交易的民事效力。同时,市场监管部门禁止企业注册名称含“虚拟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互联网平台不得为相关业务提供导流、展示等服务,金融机构与支付机构彻底切断相关资金通道,形成“监管认定+司法支持+全链条阻断”的闭环治理。

需特别区分代币与合法合规资产代币化路径:境内严禁未经批准的代币发行与交易,而证监会2026年发布的关于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的监管指引,为境内真实资产依托境外合规市场发行代币化权益凭证开辟了通道,核心是底层资产真实、技术合规、境外发行且受对应市场监管,与非法代币有本质区别。个人持有虚拟货币一般不构成刑事犯罪,但从事交易、兑换、中介等业务仍属非法,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会被追究洗钱、非法经营等刑事责任。
